山西强化煤矿安全再出新规
生产矿井必须六证齐全、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10类问题矿井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事故矿井及相关责任人继续实施严惩制度……日前,山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从企业主体责任、停工停产整顿、安全监管责任、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随着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全省重组整合保留的922座矿井,有778座要进行技改建设。截至今年5月底,已批准开工报告719座,开工673座。这些矿井的地质条件复杂,地质资料不全、不准,火区、积水等情况不明,建设过程中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增多。
适时出台的煤矿安全规定首先要求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对生产矿井“六证”、煤矿“六大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安全隐患排查、闭合导线测量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明确10类不合法矿井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涵盖了办矿主体、证照证件、安全培训、通风管理、瓦斯和水害防治、矿井图纸、劳动用工、持证改造等方面。《规定》还从建立“一岗双责”、落实挂牌责任制等7个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炭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该《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要求更加严苛。凡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将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凡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凡1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复产。
今年上半年,山西省还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多项标准和相关实施方案等,促进现代化矿井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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